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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河馬的眼淚和死亡: 罰不夠? 還是根本罰不了?

在阿河的悲劇發生前,我們不時可以看到各種虐待動物的新聞或動保團體披露的殘忍飼主,但除了極少數的案例能讓司法真正介入給予制裁之外,絕大多數被舉發的傷害動物行為都得不到進一步的具體處置,而台灣社會對受害動物的不捨悲憤也往往在新聞熱度退燒後消失殆盡,於是類似的不幸就這麼輪迴般不斷上演。這其中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我們的動物保護法不是明確規定了虐待動物的刑責嗎? 還是說動保法的刑度根本不足以嚇阻犯罪呢?



過份限縮的虐待定義

由於動保法並非以『避免動物受苦』的為立法標準,而是以管理方便為前提,因而極為限縮可罰虐待動物的定義,僅侷限在生理上的明顯傷害 (以動物肢體或器官是否達到殘缺或喪失功能、或甚至動物死亡為標準),卻排除同樣嚴重影響動物福利的『心理傷害』或『生理痛苦」,這就讓許多的虐待動物行為有漏洞可鑽。更重要的是,動保法僅僅處罰故意行為,在主觀要件如此限縮的情況下,許多不當對待和虐待行為便落入了灰色地帶。也就是說,飼主或管領人無論有意或無意造成動物痛苦,只要以「不是故意的」作為藉口,加上難以查證,就難以被起訴甚至定罪。這也是為什麼諸多公私立動物收容所、繁殖場、展演場所和其他持有飼養動物的機構單位,縱使有再多令人髮指的照顧管理問題(例如: 不小心忘了餵食、不小心讓飼養環境髒亂、不小心沒有注意動物生病、不小心沒有把運輸中河馬固定好..等),只要無法確認有虐待動物的故意,就算明顯造成動物嚴重的傷害。這種種的不小心、疏忽和不作為,顯然是避重就輕的推托之詞,依然可以成為『顯無違法』的最大利器,甚至就算被主管機關移送法辦也難以被起訴。因此,絕多數可憐受苦的動物們都得像阿河一樣,除非到了受盡折磨而瀕死的程度,否則根本無法受到任何法律的保護。



違反飼主責任無法可罰

以這次阿河事件為例,早在事故發生前,天馬牧場就多次被民眾或媒體檢舉有不當飼養或虐待情事,但地方政府在獲報清查後皆表示「未發現虐待動物」。然而,在後續動保團體針對全台動物展演場所進行的實地調查中,依然指出天馬牧場是最為惡劣的動物展演場所,更進一步詳列出天馬牧場各項違反動保法及動物福利標準的飼養照顧和管理方式。雖然這些報導都一再顯示天馬牧場長期嚴重忽視動物福利甚至虐待動物的事實,但問題的關鍵在於:現行動保法下,除非這些不當行為明顯造成了前述的故意虐待動物行為,否則絕多數的飼養不當問題根本難以成立任何罰責。又,即便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清楚規定了飼主或動物管領人應負的基本照顧責任,但荒謬的是,整部動保法完全沒有任何與應付基本照顧責任相對應的罰責。既然有法無罰,那麼明文規定的飼主責任充其量也只是一個不痛不癢的好意勸告罷了。



處罰過失虐待的重要

放眼先進國家的立法以及執法經驗,因為疏忽而造成動物的受苦,不但是明文處罰的過失行為,也在虐待動物犯罪中佔了多數。在這些先進國家的動物法中,疏忽的標準都取決於『在一般客觀判斷下,飼主或動物管領人(無論長期或短暫) 應該知道這樣的疏忽或不作為是可能會造成動物受苦的結果 (無論是生理或心理)』,而所謂『受苦』的標準,就是我們在前一篇文章一再強調的『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只要造成了動物的傷害,即便只是一時疏忽沒有盡到義務,依然必須負上過失虐待動物的刑責或行政罰責。雖然各國常因各自動物保護程度和法文化內涵不同等因素,而對不必要痛苦的衡量有所差異,但處罰過失虐待的原則卻都是一致的。



結語

長久以來,社會大眾每每遇到令人難以忍受的虐待動物事件,總是不禁質疑是否因為法律罰得太輕了才會沒有遏止殘忍的效果。事實上,有法無罰或有法難罰的窘境,才是台灣動保法失去公信力的主要缺失。唯有動保法以『避免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為立法核心標準並且處罰『過失虐待』,才有可能強迫所有持有、飼養、甚至只是短暫對動物有控制能力的飼主和管領人,善盡其對動物的照顧責任,也才能避免阿河和許多動物受苦悲劇再度發生,更讓動物保護法終於得以真正有效的保護動物。

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河馬的眼淚和死亡: 被漠視的痛苦

阿河死了,有人惋惜,有人憤怒,更有更多人的問要怎麼避免下一個悲劇。

事實上這樣類似的悲劇在台灣現行動物管理和保護法制內,絕對不止是一個單一個案(請見新聞一新聞二)。阿河的事件凸顯出的不止是國家法制的缺失漏洞,更多是對不同物種動物福利和痛苦的漠視和無知。這一系列的文章將以阿河事件為起點,來檢討台灣目前動物保護法治和管理制度的層層問題,並討論我們該如何進一步來改革與改善這些缺失,除了希望能夠提供在動物法上的觀點之外,更期望讓更多人意識到對動物的殘忍其實無所不在,在於心不忍之外,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的法制和監督機制,才可能避免下一個阿河,和更多更多無辜可憐的動物受苦受難....這是現代公民國家的責任,更是生命教育最關鍵的部分之一。



 醫不了河馬憑什麼展演河馬?

首先從阿河摔落重傷的第一時間,天馬牧場業者顯然根本不具備處理野生動物醫護救治的資源,業者特約獸醫連提供初步醫療診斷都做不到,需要由動保團體出聲為受傷動物爭取地方政府和當地獸醫醫學中心的介入。然而,連當地最大的獸醫醫學中心也因缺乏相關經驗,而無法進一步具體判斷動物是否有醫治的可能、是否有減輕痛苦的需要、或是否應該施行安樂死來避免更大的痛苦等。在傷勢都無法具體評估之下,只能用消極的方式觀察動物狀況來決定其他醫療可能。在阿河的例子裡,我們甚至得等到他死亡後的驗屍過程,才能推測他到底在重摔之後承受了多少折磨。如果沒有能力處理河馬或任何動物的病痛意外,天馬牧場到底憑什麼展演這些動物?負責審核的地方政府難道也瞎了嗎?



該緊急接手的權責單位在幹嘛?

荒唐的是,在第一次重摔之後,動保法第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明明就規定了若飼主無法提供必要醫療,或者讓動物遭受傷害有致死之虞,地方政府可以對危難中動物接手處置。但台中地方政府權責單位竟然沒有任何作為,反而讓已經身受重傷的河馬任由已經違法的飼主繼續處置,於是命運乖舛的阿河又在依然粗糙的後續安置過程中,因保定不當而遭受二次重摔。如果河馬都摔到掉眼淚癱坐不起而業者又顯然沒有任何相關獸醫專業甚至毫無後續處理能力,身為權責單位的地方政府卻還不接手緊急沒入處置,只會在動物受盡折磨直到嚥氣之後,才於事無補的將飼主業者依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未妥善照顧動物死亡和三十條第二項致動物重傷或死亡等規定移送法辦,並大張旗鼓宣示要密集稽查天馬牧場。請問台中市動保處在 河馬真正受苦的時候到底在幹嘛? 你們難道只會這種徒具形式的亡羊補牢嗎?



問題還是在動物保護法上

『避免動物受苦』是現代動物福利法制最重要的核心標準,世界各國不但以此目標訂立動物保護法,歐盟的虐待動物標準更是建立在避『免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的基礎之上。以『避免動物受苦』這個標準看來,我國的動物保護法根本沒有以此為中心,而只是以"管理方便"為最大考量。於是動保法從飼主責任的裁罰到虐待動物的構成要件,甚至連緊急沒入動物的規範和執法,在立法實際執行上都一再限縮其保護範圍,連運輸規範也僅限於特定家畜,直接漠視了千百萬種能夠和我們感受同樣痛覺的脊椎動物。也因此,即便動物保護法的立法旨意在保護所有人為控制下的脊椎動物,如經濟動物、伴侶動物、實驗動物,當然也包括人工飼養圈養的野生動物,也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有權稽查動物展示等其他營業場所,然而保護和裁罰範圍的限縮加上有限的行政人力資源,動物保護權責單位難以對所有持有動物的單位機構(公私立動物園、動物展演場所等)進行不定期的動物保護監督和檢查,只能靠著毫無動物福利檢驗和稽查標準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來進行形式上的管理。


結語

管理制度的缺失,監督執法的怠惰,甚至到了緊急危難發生時,連補救減輕動物痛苦的機制都毫無作用,使得河馬在意外之後無端承受了難以想像的折磨直到死亡。而這些問題都源於動保法和相關規範是建立在管理動物而非避免動物不必要痛苦的標準之上,我們評斷動物痛苦和預防補救的方法顯然背離目前國際認定的動物福利標準,更縱容諸多殘忍到了習以為常的地步,也因此導致阿河事件的荒謬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