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河馬的眼淚和死亡: 被漠視的痛苦

阿河死了,有人惋惜,有人憤怒,更有更多人的問要怎麼避免下一個悲劇。

事實上這樣類似的悲劇在台灣現行動物管理和保護法制內,絕對不止是一個單一個案(請見新聞一新聞二)。阿河的事件凸顯出的不止是國家法制的缺失漏洞,更多是對不同物種動物福利和痛苦的漠視和無知。這一系列的文章將以阿河事件為起點,來檢討台灣目前動物保護法治和管理制度的層層問題,並討論我們該如何進一步來改革與改善這些缺失,除了希望能夠提供在動物法上的觀點之外,更期望讓更多人意識到對動物的殘忍其實無所不在,在於心不忍之外,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的法制和監督機制,才可能避免下一個阿河,和更多更多無辜可憐的動物受苦受難....這是現代公民國家的責任,更是生命教育最關鍵的部分之一。



 醫不了河馬憑什麼展演河馬?

首先從阿河摔落重傷的第一時間,天馬牧場業者顯然根本不具備處理野生動物醫護救治的資源,業者特約獸醫連提供初步醫療診斷都做不到,需要由動保團體出聲為受傷動物爭取地方政府和當地獸醫醫學中心的介入。然而,連當地最大的獸醫醫學中心也因缺乏相關經驗,而無法進一步具體判斷動物是否有醫治的可能、是否有減輕痛苦的需要、或是否應該施行安樂死來避免更大的痛苦等。在傷勢都無法具體評估之下,只能用消極的方式觀察動物狀況來決定其他醫療可能。在阿河的例子裡,我們甚至得等到他死亡後的驗屍過程,才能推測他到底在重摔之後承受了多少折磨。如果沒有能力處理河馬或任何動物的病痛意外,天馬牧場到底憑什麼展演這些動物?負責審核的地方政府難道也瞎了嗎?



該緊急接手的權責單位在幹嘛?

荒唐的是,在第一次重摔之後,動保法第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明明就規定了若飼主無法提供必要醫療,或者讓動物遭受傷害有致死之虞,地方政府可以對危難中動物接手處置。但台中地方政府權責單位竟然沒有任何作為,反而讓已經身受重傷的河馬任由已經違法的飼主繼續處置,於是命運乖舛的阿河又在依然粗糙的後續安置過程中,因保定不當而遭受二次重摔。如果河馬都摔到掉眼淚癱坐不起而業者又顯然沒有任何相關獸醫專業甚至毫無後續處理能力,身為權責單位的地方政府卻還不接手緊急沒入處置,只會在動物受盡折磨直到嚥氣之後,才於事無補的將飼主業者依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未妥善照顧動物死亡和三十條第二項致動物重傷或死亡等規定移送法辦,並大張旗鼓宣示要密集稽查天馬牧場。請問台中市動保處在 河馬真正受苦的時候到底在幹嘛? 你們難道只會這種徒具形式的亡羊補牢嗎?



問題還是在動物保護法上

『避免動物受苦』是現代動物福利法制最重要的核心標準,世界各國不但以此目標訂立動物保護法,歐盟的虐待動物標準更是建立在避『免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的基礎之上。以『避免動物受苦』這個標準看來,我國的動物保護法根本沒有以此為中心,而只是以"管理方便"為最大考量。於是動保法從飼主責任的裁罰到虐待動物的構成要件,甚至連緊急沒入動物的規範和執法,在立法實際執行上都一再限縮其保護範圍,連運輸規範也僅限於特定家畜,直接漠視了千百萬種能夠和我們感受同樣痛覺的脊椎動物。也因此,即便動物保護法的立法旨意在保護所有人為控制下的脊椎動物,如經濟動物、伴侶動物、實驗動物,當然也包括人工飼養圈養的野生動物,也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有權稽查動物展示等其他營業場所,然而保護和裁罰範圍的限縮加上有限的行政人力資源,動物保護權責單位難以對所有持有動物的單位機構(公私立動物園、動物展演場所等)進行不定期的動物保護監督和檢查,只能靠著毫無動物福利檢驗和稽查標準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來進行形式上的管理。


結語

管理制度的缺失,監督執法的怠惰,甚至到了緊急危難發生時,連補救減輕動物痛苦的機制都毫無作用,使得河馬在意外之後無端承受了難以想像的折磨直到死亡。而這些問題都源於動保法和相關規範是建立在管理動物而非避免動物不必要痛苦的標準之上,我們評斷動物痛苦和預防補救的方法顯然背離目前國際認定的動物福利標準,更縱容諸多殘忍到了習以為常的地步,也因此導致阿河事件的荒謬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