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鼓勵合法棄養」的謬誤和思考

動保法最新修法在今年二月正式施行後 ( 相關修法重點可以參考這裡 ) ,最受矚目也備受爭議的及其相關配套也即將上路。其中引起媒體以聳動標題「繳交2400元可合法棄養」的新北市收容所動物政策不但引發輿論批評這是「鼓勵合法棄養」,更有人質疑這樣的規範也只能夠處罰到守法棄養的民眾而不能進一步扼阻非法亂丟狗的人。在這一連串的報導中跟批評聲中,可以看到一般社會大眾因普遍缺乏動物福利概念而對相關政策的嚴重誤解和道德焦慮也突顯出了政府長期以來在流浪動物問題上的失職失能,因而在面對此次倉促立法和零安樂落日條款期限壓力下,無論在政策訂定或執行執法都上備受社會和動保團體質疑和批評的窘境。


首先我們都同意流浪動物之所以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就在於它牽涉到的不僅是動物流浪在外受痛受難的悲慘事實,而是更多環境、衛生、疾病、生態等公共問題。而棄養動物就是這個問題的主要來源。因為即便在大量TNR或移除流浪動物數量等控制手段下,一旦有棄養,任何手段的效果都會因而大打折扣,而讓流浪動物消失的目標變得幾乎不可能。更重要的是要達成零安樂死目標的前提,就是流浪動物實際數量必須有明顯下降並不再增加,如此在收容所進狗數得以控制一定數量之下,在被領養的動物外,收容所才可能在不需安樂死動物的情況下,仍有足夠空間和資源提供牠們良好甚至長期的收容和飼養環境。因此要達到符合動物福利的零安樂死最大首要目標之一就是解決棄養問題。



在動物法和動物福利的定義上,棄養就是沒有為動物做好妥善的安排而故意或過失安置在沒有人看護和照護的環境下。在許多先進國家立案例上這都被視為一種虐待動物類型 (註一),因為動物在這種情況下,可被預見將會受到不必要痛苦的可能性是非常的高,這也是少數不需要確定動物有確實受苦的結果而直接被認定是虐待動物行為的類型。雖然我國動保法雖沒有特定將棄養行為歸類在一般的虐待動物行為中,但在該法第五條飼主責任和第二十九條都清楚規定了不得棄養的法律責任。也再次說明了棄養行為的嚴重性和必須嚴格禁止和預防發生的重要。


若要進一步處理棄養問題,除了是提升飼主責任教育外,更重要就是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執法稽查。就像當年要強制要求機車騎士戴安全帽一樣,長期的宣導為了行車安全請務必騎車要戴安全帽,都遠遠比不上警察嚴格密集臨檢開罰來得有效。反觀台灣的飼主責任管理制度,即便動保法早強制要求飼主登記和寵物晶片辨識,但長期以來都在宣導階段,而從未徹底執法稽查 有法無罰,等於沒有規定。無法辨識動物身分的情況下,棄養無從開罰問題也無從改善若再加上被棄養動物沒有被絕育,延伸出的不但是被棄養動物本身的苦難,在外繁殖的結果,更多的悲慘的生命繼續在流浪的輪迴中受苦,流浪動物也因此成為無法結束的惡性循環。

雖然飼主因故無法繼續飼養動物而送到收容所的行為固然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我們對理想飼主責任的期待,在卻是法律對飼主對低的責任要求而不構成所謂的棄養責任』。因為收容所至少是暫時能夠提供動物妥善照顧的去處 (當然前提還是收容所進狗數控制在一定數量之下而能夠兼顧動物福利)。將來無論能夠被幸運領養或繼續待在收容所都能夠受到照顧,而不是命運乖舛被丟棄在外,遭受任何被餓死凍死撞死或被人虐待的可能。


也許很多人會說,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放棄動物,不管被丟棄在外或送到收容所。是的,我們都同意一旦決定擁有伴侶動物,就應該履行照顧牠們一輩子的承諾。但就好像養育子女一樣,總是會有父母因為各種可責或無奈的因素無法繼續扶養子女。如果又在沒有其他親友能夠幫忙的情況下,這時國家社會福利系統就必須提供一套完善良好的出養系統,讓孩子能夠得到妥善得安排和照顧。同樣的道理,理想的收容所就是扮演著在這種萬不得已情況下(走失、被棄養或因受虐被強制收容等) 能夠提供動物完善收容照顧,進而安排其他去處的轉介角色。



然而這裡必須特別強調的,雖然飼主可以透過合法管道放棄飼養,並不代表法律鼓勵這樣的行為。在這次動保法最新修法,無論因非法棄養或合法放棄飼養的飼主都因此喪失將來再次飼養或領養伴侶動物的權利。這也是法律對理想飼主責任和現實考量的權衡和妥協。


長久以來政府在流浪動物問題在的失職失能,流浪動物數量無從降低,收容所動物數爆增,收容收非但不能正常發揮其應該的功能,甚至成了人間煉獄,十二夜的故事只是悲慘故事的冰山一角。『收容所零安樂死』並不應該是流浪動物問題目標,而是解決問題的必然結果
唯有嚴格徹底執行和稽查動保法相關的規範來遏止棄養問題才可能進一步控制流浪動物數量,進而真正達到零安樂死的結果,這些包括:

1.已立法多時的動物晶片登記和辨識
2.本次新修法的有主動物強制結紮
3.控管寵物業者和寵物買賣等

否則『零安樂死』非但無法解救動物,在依舊龐大進狗數壓力下,動物的下場最後只有兩個結果:以各種悲慘的方式生活甚至死亡在收容所之內或之外。


結論

合法的放棄飼養是法律對飼主責任最低限度的容忍,而非法棄養是法律絕對不容允許的行為。這樣的立法考量和政策手段為的都是同一個目標,讓伴侶動物不再流浪。然而要解決問題的層面環環相扣,無論在流浪動物問題政策制定或法規執行上,政府都必須確實做到全面考量,缺一不可。長久以來,台灣已經耗費太多設本成本在這個問題之上,不是不知道該怎麼做,而是根本沒有做好。長期下來的結果,非但流浪動物的悲苦依舊,台灣動物保護的腳步更因此遲遲無法前進來給予數量更為龐大、處境更加悲慘的經濟動物和實驗動物等更多的關注。透過這次最新立法,希望帶給政府破釜成舟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決心和力量。而了解問題和相關手段政策就是我們監督和支持政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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